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21 日
信阳市专利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信阳市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每年评奖 2 项,每项奖金 10 万元;二等奖每年评奖 5 项,每项奖金5 万元;三等奖每年评奖 10 项,每项奖金 1 万元。
第三条 信阳市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信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信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由市内外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的信阳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组,人员为单数,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五条 申报信阳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客体。
1. 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 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
3. 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 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信阳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市级以上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省和信阳市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信阳市专利奖,应当填写《信阳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授权证书及完整的授权材料;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权评价材料,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运用及经济效益评价、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信阳市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申报,可以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三)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中央、省驻信阳科研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信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发布通告。专利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后,由其统一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专利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分类后,提交评审组。
(四)专家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意见。
(五)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拟获奖的专利进行核实,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批准公布。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获得信阳市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专利奖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信阳市专利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得信阳市专利奖的专利,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评选。
获得信阳市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信阳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字样和获奖年月。
获得信阳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人事或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信阳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 年内不得申报信阳市专利奖。
第十四条 参与信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移出专家库,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信阳市专利奖信用档案,将信阳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1 日